企业税收调查报告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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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调查报告5篇

企业税收调查报告篇1

根据省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们xx国税部门通过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xx年税收资料调查工作。在历时半个多月的调查工作中,我们克服了人员少,时间紧,任务重等不利因素,以高度负责的工作精神,勤勤恳恳,扎扎实实地做好税收资料调查数据的收集、录入、审核等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了xx年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现将企业税收情况汇报如下:

一、xx年企业税收资料调查基本情况

xx年,我局参加税收资料调查企业数为239,比上年增长5.7%,增加13户,除去省局规定统一上报企业、注销户、与地税重复户和连续两年内无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外实际上报数据户数为211户,其中:一般纳税人196户,占总调查户数的92.9%;小规模纳税人15户,占总调查户数的7.1%。从调查表的录入、审核过程看,大部分企业都能准确填报各项数据指标,注意表内表间的逻辑关系,全面反映出我局纳税人一年来的生产经营及税收的整体情况,基本达到了这次调查工作的目的。

二、调查企业结构

1、按营业状态划分。正常营业196户,停业或歇业12户,筹建期3户。

2、按行业划分。商业企业、农业、服务行业91户,占总户数的43.1%;房地产业27户,占总户数的12.8%;工业企业93户,占总户数的44.1%。

3、按注册类型划分。国有企业12户,集体企业1户,集体联营企业1户,股份有限公司3户,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38户,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6户,私营独资企业1户,私营股份有限公司2户,其他内资企业5户,港澳台合资经营企业4户,港澳台合作经营企业1户,港澳台经营企业2户,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户,外资企业3户,其他纳税人8户。

三、调查企业经营情况

被调查企业各项货物及劳务销售额472373万元,比上年同期的`424337万元增加48036万元,增长11.3%;主营业务收入537352万元,同比减收115092万元;主营业务成本415403万元,同比减少39358万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3876,同比减少1388万元;主营业务利润29967万元,同比减少85888万元;主营业务利润率为5.5%,同比下降12个百分点;“三项费用”72683万元,同比减少5854万元。

四、调查企业纳税情况

被调查企业应交增值税20xx年下降5个百分点。

被调查企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3802万元,同比增加4439万元,增长11.3%;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951万元,同比增加1109万元,增长11.3%;减免所得税额404万元,同比减少1292万元,下降76.2%;实际已纳所得税额10373万元,同比增加5356万元,增长106.7%;被调查企业已交所得税额占全市企业所得税入库数的85.5%。

被调查企业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1755万元,同比增加195万元,增长12.5%;已纳消费税33万元,同比增加4万元,增长13.8%;已缴消费税占全市消费税入库数的72%。

五、国税部门企业税收调查总结

xx年税收资料调查表包括信息表、企业表、货物劳务表和审核情况说明4个部分,单企业表就有16个方面内容共442项指标,比上年增加72项指标,内容变化较大,且表里表间关系复杂、逻辑性强,虽然调查表对各项指标数据的采集都注有说明,也有公式自行审核,但对于相当一部分刚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第一次接受调查的企业来说,要确保填表质量,难度还是相当大的。

因此,根据文昌企业的实际情况,我们采取能者为师、互相学习、取长补短的方法,要求二分局指定一名业务水平高的骨干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纳税人填表情况进行辅导和督促,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收入核算部门汇报以便及时解决。要求各企业间加强联系,互相学习,能力水平高的企业会计要帮助能力水平低的企业填好表,有效地提高了税务人员和企业会计人员做好调查工作的积极性。经过税务机关和企业的共同努力,顺利完成了税收资料的调查工作。

企业税收调查报告篇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项综合性、基础性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保证企业所得税申报准确性和税款缴纳及时性的重要手段。结合乌鲁木齐市地税局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发现了工作中一些问题,如何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探讨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基本情况

20xx年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户数为12713户,其中参加汇算查帐征收户数11688户,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户数1025户。参加汇算查帐征收企业中盈利企业4347户,盈利面37%,实现营业收入1864亿元,实现利润总额248亿元,纳税调整后所得225亿元,应纳所得税额53.16亿元,减免所得税29.79亿元,抵免所得税额0.14亿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3.23亿元,实际负担率10.92%;亏损企业6597户,亏损面为63%,实现营业收入556亿元,亏损额为23亿元;零申报户744户。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1025户,征收企业所得税0.25亿元。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变化分析

行业性质的分布情况:制造业641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1.78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的比重为8%;批发零售业1775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1.76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的比重为8%;房地产企业673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8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为33%;居民服务业4858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3.64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的比重为16%;建筑业1349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2.9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为12%;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404户, 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0.69亿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为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26户,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0.82亿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为4%。

由此看出企业所得税税源集中在制造业、批发零售业、房地产及建筑业四个行业,是乌鲁木齐市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税源的支柱行业。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企业财务核算水平较低

不能严格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建账,无法准确核算盈亏,查账征收不能落实到位。

(二)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力度需加强。

有关税法方面的宣传,只注重对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宣传和介绍,而很少涉及纳税人的权利,影响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质量和效率。存在纳税人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而未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现象。应建立健全执法与服务并重的税收宣传机制,切实做好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辅导工作,消除税收政策、税收知识的盲区,扎扎实实的把税收政策宣传到户、辅导到纳税人的工作中去,不断提高纳税人的依法减免意识,尽可能地减少因纳税人不知晓而造成的应审批未审批现象。

(三)缺乏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业务骨干

由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且变化快、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联系紧密、纳税检查内容多、工作量大等特点,部分税务人员还不能适应管理工作的要求,缺乏能够比较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业务骨干。

四、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管理的建议

(一)强化对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

经济的发展,税基的扩大,企业经营方式的多变,都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新会计准则的出台,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迫使管理人员必须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针对税务人员特别是基层管理人员业务能力普遍较低的情况,必须强化其业务技能水平,通过定期开展政策法规宣讲、组织集体培训等多种方式,切实提升干部队伍素质,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及税收工作。

(二)抓好对企业办税人员的政策宣传和辅导

针对企业大多数会计核算人员和管理人员对所得税政策缺乏了解,严重制约着所得税的规范管理的现状。应通过开展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的税收法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各项具体规定,特别是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涉及纳税调整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差异时如何办理纳税申报等。

(三)加强所得税日常征管

针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必须从加强日常征管,搞好执法监督等方面入手。一是加强税收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台账登记制度,建立资料保管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对所得税税源籍册资料、重点税源资料和所得税申报征收、汇算清缴和检查资料的整理,形成比较完备的所得税户管档案资料,为所得税管理打好基础;二是加强执法监督,要开展经常性、切实有效的税收执法检查,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四)通过强化纳税评估提高所得税申报质量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开展纳税评估,一是加强对零负申报企业及一些长亏不倒企业的纳税评估,由税收管理员结合日常巡查掌握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其辖区内纳税申报异常企业进行初步评价和疑点分析,通过分析疑点产生的原因,提供纳税评估线索。税收管理人员要利用所掌握信息,实事求是地表述对疑点的见解,协助评估人员搞好评估;二是评估人员对当期评估情况应提出管理建议,税收管理员对上期管理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相互反馈;三是对纳税评估有问题的企业要加大查处力度,以促进企业对汇算清缴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

企业税收调查报告篇3

目前,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税收征管在税收政策上及日常税收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和难点,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压力。

一、税收政策上存在的几个难点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难。《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此条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难于掌握。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企业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在实际操作中当企业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也未支付时是否要扣缴。又如:离岸股权转让往往采取“一次合同,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结算。那么,如何确认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相应的税款缴纳时间?是按合同签订后第一次付款时间、被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时间还是按每次实际付款时间?况且在实际经济往来中,很多支付形式是非货币形式,如非居民通过实物或者劳务形式取得技术使用权的回报、关联企业之间的债务重组等,对于此种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

2、预提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界定难。

⑴收入确定难。《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金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征收过程中,问题并不是如此简单。如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很多企业是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来计提支付,那么这个计提比例是否恰当?所提供的专用权等是否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等值得研究。另外如外国企业转让国内企业股权,很多是关联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通常存在转让的价格不真实、零价格转让或低价转让等问题,转让收入难以确定。

⑵成本确定难。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财产转让所得上,其中以股权转让尤为突出。股权转让成本即股权转让所得的扣除数,是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的一项关键因素。由于股权转让成本是一个历史概念,以外币投资形式的原始投资额是用历史汇率还是以现时汇率计算转让成本?另外,股本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入股时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如其中的资本公积金有的已完税、有的未完税,是否不加区分一并扣除?还是有选择地扣除,或是根本不予扣除?目前尚无统一标准。

3、预提所得税的申报和征收界定难。《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上述规定对于特殊情况可能无法发挥作用,如离岸股权转让双方均是外国企业,转让行为一次发生,交易活动一次结算,让受让方履行扣款义务很不现实,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或税务机关追缴申报也很难做到。

4、预提所得税的征收对象界定难。部分非居民企业既没有在当地登记注册,也没有经营场所,要找到这些企业并对其实施有效的税收监管非常困难,漏征失管的现象在所难免。

二、日常税收征管中遇到的几个问题

1、合同无中文版本。支付单位多数提供的合同为全英文版本,还有日文、德文、法文等。由于合同中许多关键用语均为专业词汇,审核人无法读懂,即使纳税人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了翻译稿,但由于不是正式文本,不能承担相同于正式合同的责任,因此可信度也不高。

2、提供假合同。有部分企业在开具证明时发现该行为应征税时,立即回到公司,重新打印一份免税行为的合同。由于国外公司不需盖公章,只要在外方位置签一个外文名即可,因此,税务机关无法依据合同来判断该合同内容的真伪。更有甚者,将应税收入以“化整为零”的方式逃避监管,不履行纳税义务。

3、“事后申请”。大多数企业是在履行完合同或付款时才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这种“事后申请”给税务机关的取证造成一定的困难,无法准确确定应纳税金额。

4、常设机构偷逃税款。一些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代表机构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但合同以总公司名义签订,收款也由总公司收取,从而将其常设机构的收入转为境外总公司的收入,偷逃税款。审核人员在开具证明时很难了解业务的实质,只能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合同为其开具证明。

三、加强预提所得税税收管理的几点措施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应高度重视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的征管,通过实施“个案分析、个别巡查走访、个性调研服务、个案评估检查”的“四联动”,深化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的长效管理,确保国家税款的安全和税收秩序的规范。具体可采取以下多种措施:

1、扩大监控面,强化对辖区内非居民企业税源信息的收集。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纳入责任区日常管理范畴,扩大监控面,寻找有效税源,实施源泉控制,着力解决户籍不明、税源不清的问题。通过细分税管员的管理责任,对辖区内的非居民企业进行“点对点”的全面普查,全面掌握并建立纳税人信息库,重点调查其在境内未设立机构而是否有来源于辖区的应税收入信息情况,重点关注扣缴义务人应税收入的支付情况,挖掘隐性税源,防止税款流失。

2、夯实管理基础,全面实施纳税人事前备案登记制度。要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实施纳税人事前备案登记制度。要求境内机构、扣缴义务人将发生的应税支付项目、支付金额、支付对象、以及支付对象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举证、签订的相关合同文本(中、英文双语对照)等征管要素如实报税务机关事先备案,并建立企业付汇台账备查。

3、动静结合,实现税源的科学、细致和深度管理。一方面,税务责任区要将预提所得税及时纳入日常税源监管范围,通过落实管理员实地巡查,弄清情况、定期分析细比对、月度(季度)指标严监控、年度汇缴勤把关等综合性联动管理措施,实施税前、税中、税后的全程动态管理,提高应税行为和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要强化对预提所得税申报征收的书面审核。对纳税人提交的企业所得税报告表进行审查,尤其要对征免界限的划分、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依据、相关证明资料等内容进行把关和比对,登记售付汇分类台账并将征收信息传递责任区管理员以加强后续跟踪管理,确保窗口静态管理向责任区动态管理的延伸。

4、交换情报,加大评估和检查的工作力度。在管理员实地考察核查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有疑点或有异常的支付项目逐级实施情报交换,以堵塞漏洞。与此同时,要从扣缴义务人、境内机构两个层面上开展对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的个案专项评估和检查。要立足分析巡查相结合,立足案头评估与实地评估相结合,立足日常评估与汇缴相结合,立足评估与稽查相结合,立足评估检查与事后整改相结合,着力解决申报信息不实问题,有效化解征管难点、疑点和盲点,充分发挥纳税评估“以评促管”的功效,充分发挥稽查打击力度,切实维护税收的公正性。

5、部门协调,开展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办税。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组织体系,畅通与地税、外经贸局、招商局、支付银行、外管局等部门的协作和沟通,优势互补,及时获取设立开业、合同签定、资金支付、业务发生等第三方信息,形成合力,齐抓共管,放大管理效应,不断拓展治税空间。

6、优化服务,营造和谐互动的征纳关系。对外,结合新所得税税法的贯彻实施,依托“税企恳谈”、“税法解读”、“重点企业走访”等服务平台,提前介入,通过现场办税、现场咨询、现场问政、现场解决问题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开展纳税提醒,提高税法的遵从度;对内,加强干部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干部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水平。

7、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对税收政策的调研管理。鉴于目前税收政策上尚存在的不明确性,建议上级局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专题调研,明确特殊情况下的税收政策的执行,如:离岸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时间;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税依据;股权转让的成本;境内被投资企业履行扣缴义务等,从而使税收政策更趋合理、完善,更切合税收工作的实际。

企业税收调查报告篇4

大部分国家采取不止一类措施来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其中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税收减免是最普遍的方式。大多数的税收优惠政策都基于企业所得税。对知识产权收入的税收减免政策正在激增。

近日,欧盟公布了一项关于企业研发投入享受税收优惠的研究报告。报告指出,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政府对有关促进研发投入的税收刺激政策更加感兴趣。这是因为,一方面,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迫使政府部门重新审视现有的政策;另一方面,政府在努力寻找新的经济增长源。

报告指出,即便在创新程度很高的经济体,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创新能力的激励措施也被广泛采用,比如美国和日本。而在欧盟中,只有德国和爱沙尼亚没有促进企业创新的直接税收政策。

根据调查,政府出台激励措施具有普遍性,并且大部分国家采取不止一类措施来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这些措施起到的激励作用是各不相同的,其中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税收减免是最普遍的方式(有2 个国家),其次是财政补贴(有 6个国家),然后是加速折旧(有 3个国家)。

关于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的税种问题,报告指出,大多数的税收优惠政策都基于企业所得税,但也有8个国家基于社会缴款或个人工资采取额外的税收激励措施。报告同时指出,基于企业收入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正在激增,这其中大部分涉及专利税。 个欧盟国家出台基于知识产权产生的收入的税收减免政策。报告称,爱尔兰政府正在打算制定知识发展税相关税收法律文件,这项法律将允许设在本国的企业为转让特定专利而取得的利润申请较低的税率。

报告关注这些税收政策的.实施对象。其中10个国家是针对中小企业,6个国家是针对成长期企业。在这 0个国家中,针对不同法律地位的企业采取的激励措施是不同的。比如在加拿大,对于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幅度相对较小。另外,大部分国家对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设立了最高限额,并且在5个国家中,随着公司研发支出规模的变化,税收优惠的力度也在变化。

企业税收调查报告篇5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84号),对卷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这是实行消费税政策以来,国家对卷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进行的第四次调整。这给烟草商业企业带来了新的课题,如何在税收增加的同时,减少烟草商业企业压力呢?本文就此专题分析,以抛砖引玉。

这次卷烟消费税调整与历次相比,主要由以下新变化:卷烟分类标准调高;卷烟从价税率调高;卷烟纳税范围扩大。将导致烟草商业企业税赋增加;利润大幅减少;维护卷烟消费市场秩序稳定压力加大。

此次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是国家面对当前较为严峻的经济形势,缓解国家财政税收压力而进行的宏观调控,我们要站在“两个至上”的高度正确认识,同时也要积极研究,尽量将卷烟消费税政策变化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以确保“卷烟上水平、税利保增长”的目标顺利实现。首先,调整营销思路,提高适应市场能力。其次,加大打假力度,维护良好的卷烟市场秩序。第三,开展技术创新,节能减耗促进效益快速增长。第四,加强工商协同,提高共同抵御风险能力。

总之,卷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对我们烟草商业企业来说是一次严峻的考验,我们只有积极主动应对,继续深化改革,加强基础管理,转变发展方式,充分挖掘市场潜力,才能确保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卷烟消费税政策变化的主要内容

我国卷烟消费税从开征以来,经历了四次大调整:1994年以前,烟草业与其他行业一样统一征收60%的产品税;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将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并新增了消费税种,1994年各类卷烟按出厂价统一计征40%的消费税;1998年7月1日,为促使卷烟产品结构合理化,对卷烟消费税税制再次进行改革,调整了卷烟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将消费税税率调整为三档,一类烟50%,二、三类烟40%,四、五类烟25%;20xx年6月1日起,对卷烟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和税率进行了调整,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按量每5万支卷烟计征150元的定额税,从价计征从过去的三档调整为二档,即每条调拨价为50元以上的税率为45%,50元以下的税率为30%;这次卷烟消费税调整与历次相比,主要由以下新变化:

1、卷烟分类标准调高。现行的消费税规定,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5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为乙类卷烟,而财税[20xx]84号规定:调拨价格70元/条(含)以上的为甲类卷烟,其余为乙类卷烟。即甲、乙类卷烟分类标准由50元调整到70元。

2、卷烟从价税率调高。财税[20xx]84号规定:甲类卷烟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调整为36%,雪茄烟的消费税税率调整为25%,分别比现在执行的45%、30%、25%高11、6、11个百分点。

3、卷烟纳税范围扩大。财税[20xx]84号规定: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5%。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凡是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的,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二、卷烟消费税政策变化对商业企业的影响

此次卷烟消费税政策的调整将对烟草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影响之一:税赋增加。财税[20xx]84号规定对商业环节开征消费税,消费税额依商业批发卷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按5%的税率,实行属地征收。这将导致负责卷烟经营销售的烟草商业企业的税赋大量增加,仅以重庆烟草商业为例,按20xx年预计销售收入测算,将增加消费税及城建税、费附加6.6亿元,综合考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因素,20xx年应上缴税金将比20xx年实际上缴税收增长一倍。

影响之二:利润大幅减少。这次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遵循的原则是“确保中央财政收入增加,不减少地方财政既得利益,不增加消费者负担”,国家局决定这次消费税政策调整后卷烟批发价格不提高,增加税收部分由烟草行业自身消化。因此将导致从事卷烟批发为主的烟草商业企业利润大幅减少,将严重影响“卷烟上水平,税利保增长”的目标顺利实现。仍旧以重庆烟草商业为例,由于加征消费并综合对企业所得税影响,共计将减少净利润约5.3亿元。

影响之三:维护卷烟消费市场秩序稳定压力加大。为了使行业卷烟分类标准与税收分类标准相一致,国家烟草专卖局对二、三类卷烟分类标准进行了重新确定,调拨价格70元(含)―100元/条调整为二类卷烟,30元(含)―70元/条调整为三类卷烟,并对一类卷烟调批差价率进行了限制,特别对中华等个别名优卷烟的调批差价率大幅降低,这对非法卷烟、假冒卷烟提供了生存机会,对卷烟消费市场带来冲击,维护卷烟消费市场秩序稳定压力加大。

三、几点应对措施

此次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是国家面对当前较为严峻的经济形势,缓解国家财政税收压力而进行的宏观调控,我们要站在“两个至上”的高度正确认识,同时也要积极研究,尽量将卷烟消费税政策变化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以确保“卷烟上水平、税利保增长”的目标顺利实现,为此,商业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调整营销思路,提高适应市场能力。由于受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一些卷烟品牌的生产和销售将产生较大波动,因此商业企业要在深入市场调研基础上,立足品牌发展现状,对本年度及今后的卷烟营销格局及税利重新预测,及时调整营销策略,做好品牌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提高适应市场能力,要着重突出抓好以下方面:

一是维护重点骨干品牌稳定。国家局姜局长强调指出:行业能否保持平稳发展,关键在于重点骨干品牌能否稳定成长。这次政策调整,对部分调批差率比较高的重点骨干品牌影响较大,因此确保其平稳运行、良好发展就显得特别重要和紧迫。卷烟商业企业要积极探索按订单组织货源的供货方式,增强市场预测能力,准确把握市场真实需求,按照市场真实需求组织货源,保持市场和品牌稳定,保证重点骨干品牌平稳投放、避免出现大的波动。

二是加大一、二、三类卷烟品牌培育。这次政策调整,国家局统一了全国卷烟牌号、规格调批差率,由于一、二、三类卷烟差率较高,四、五类卷烟差率较低,对产品结构相对偏低的商业企业利润影响可能较大,因此,各商业企业要因地制宜制订切合本企业本地消费市场实际的营销策略,加强对适销的一、二、三类卷烟品牌培育,进一步优化卷烟销售结构,提高卷烟单箱销售收入。

三是要重视四五类低档卷烟的销售。四五类卷烟是销量持续增长的基础,要积极组织适销对路的低档卷烟满足市场需求,提高农村市场服务水平,稳定农村卷烟市场,确保销量的增长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其次、加大打假力度,维护良好的卷烟市场秩序。烟草专卖执法部门要坚持“内管外打”的方针,深入开展卷烟打假活动,加强对卷烟市场的监管,畅通举报渠道,加强对假、私、非卷烟的打击,维护正常的烟草市场秩序,为卷烟的销售提供市场空间;深化政府烟草打假机制,营造浩大的打假声势,形成人人识假、人人打假的良好氛围,为保增长、促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三、开展技术创新,节能减耗促进效益快速增长。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是企业战略的核心,国家局姜成康曾经指出:“实现中国烟草由大变强目标,要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切实转变增长方式”。因此商业企业要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通过优化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效能,强化预算考核、加强成本控制,提高员工技能水平、创建学习型企业等措施改变因循守旧的传统管理模式,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现代流通企业,促进企业经济快速增长。

第四、加强工商协同,提高共同抵御风险能力。通过建立健全工商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的互通和共享,共同做好卷烟品牌的培育工作,提高工商企业共同抵御风险能力。

总之,卷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对烟草商业企业来说是一次严峻的考验,只有积极主动应对,继续深化改革,加强基础管理,转变发展方式,充分挖掘市场潜力,才能确保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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