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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培训的心得体会篇1
一、关于财务职能:财务的定义存在有两种,一种是记账属于技术类工作,一种是管理属于方法。现在越来越认识到财务是企业管理的重要一部分,是企业内部核心的核心,不是简单的“管家婆”,而是企业内部控制外部统筹规划的决策部门。一个公司的发展健康与否,跟企业对财务工作的重视程度息息相关,跟公司的内部控制,特别是财务控制尤为关键。陈光老师讲得好“财务也许不是你最喜欢的,但是你最先考虑的。”
记账作为财务职能的基本,在日常工作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大家所熟悉的报账业务、款项支付等。在这里内部就有人员不理解,为什么财务总要求所有外购品均需要提供发票,为什么不想办法帮大家把个税全部避掉,殊不知这其中所隐含的税务风险远远大于现在所收益的,给公司的良性发展隐埋下危险。大多数人往往只看到眼前所节约的,却不能认识到这点,这是严重的管理风险意识缺失。作为内部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内部管理工作,在现在原料行情极端变化的市场前提下,如何运用好财务部门,对公司资金的最大化利用越显突出。站在质量管理角度,总是希望库存原料尽可能的多些,但是这其中容易忽略资金占用的问题,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稍有不慎就会导致资金运作的困难,导致公司运作的困境。所以如何利用有限的资源做更多有效的事,财务职能就显现出来。
在开发新产品上,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有盲目开发的'时候,缺少财务分析的过程,导致最后费力不得好。我们决定某种产品从公司运作成本或者效益来说,生产多少利润最大,生产多少成本最低,不是主观上的越多越好,更不是有一点亏损就立刻停止生产销售,这些都是直接参与了公司的产品定位等经营决策。正是这些此刻看来简单的事情,在以往工作中却没能从财务上真正去利用好。财务管理是对企业资金运动全过程的直接管理,实现财富最大化。
二、“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通过此次的培训,使我认识到预算工作的重要性。公司预算的基本和内容是行为计划的量化管理,这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的协调和关注计划执行。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有出现计划不准确导致的原料资金积压,以及对预期市场的预估偏差较大,出现资金、人员等的紧缺情况。在预算管理中容易犯“过硬”或者“过软”两种情况,结合今年实际情况,人员预算上是犯了“过硬”的问题,在配合销售上量的问题上,对生产人员的配置显得很仓促,导致一段时间内人员不足,临时调配其他部门弥补的问题。预算管理使公司运作有了一定的透明性,使大家目标明确,紧紧朝一个方向努力,同时预算管理不是一成不变的管理,是在不同发展过程中适时调整的,追求的不是成本最低,而是公司运作效果最佳。
短短两天财务培训有助于我对财务更深刻的了解,真正做到懂得财务,为更好的运用财务打下基矗在此次培训中我深感集团领导的“先知先觉”,两天的培训不仅仅是对财务基础知识和财务预算方面的教授,更重要的是传递了一种信息,财务管理在以后的公司管理中的比例将会越来越大和重要,不懂得财务的领导是不合格的领导,企业发展也将是围绕财务为中心的发展轨迹。
知识培训的心得体会篇2
我于6月13日参加由智联招聘hr学院举办、徐义成老师主讲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培训课程。《劳动合同法》虽从一审到四审经过激烈的争论,在社会上产生强烈的反响,颁布后也出现一些反对的声音,但最终还是于xx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该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合同短期化、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出现,最终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从其立法思路上看,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结合所讲内容、学院实际情况及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现从人才引进、入职培训、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解除、档案及社会保险的转移等几个方面做一总结汇报。
一、人才引进
我院每年都参加全国各地组织的大型招聘会,从中选拔一批优秀的人员充实学院教职工队伍。在人才的引进与选拔上,应从其“才、学、识、德”四个方面综合考察,决定录用与否。录用时应对其学历、学位、职称、工作经历、专业技能、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档案及保险情况做一属实了解。以上内容在学院现有的职工登记表已有体现。若能在职工登记表加上有本人签字申明的“本人所填内容若与事实不符,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为最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就有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规定。根据劳动者所填带有本人申明的职工登记表,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现该劳动者对其情况有所隐瞒或者是所填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那么单位就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劳动者以欺诈的方式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的,合同无效,从而单位可解除与之所签劳动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二、入职培训
新员工报到后,学院依照惯例组织岗前培训。对学院现有规章制度的培训也为其中应有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我院情况,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培训时,就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等内容设置签名簿,使其签字认可已对所培训内容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签名簿留存,以备后期使用(仲裁时的依据)。或者对已有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汇编成册,人手一册,使新员工知晓其内容(签字领取)。对于新制定并决定实施的规章制度,以部门为单位,由部门负责人在适当的时间组织全体人员学习,签字后留存该文件。单位依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也是管理劳动者的重要依据。劳动者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依此为据,解除与之所签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订立时间的选择
签订劳动合同或是提前签订合同,或是报到之日签订,但最迟应为劳动者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现有部分入院工作已超过一个月的工作人员,单位尚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这就存在一定的风险。这部分人员如在入院一年内离开本单位,向学院主张两倍工资的经济补偿,单位将处于不利地位。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仲裁时效为期一年,仲裁不再收费,个别情况之下一裁终审,这都有利于劳动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这种情况曾在学院发生过,为避免这种情况的重复出现,最好在近期与这部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试用期的约定
试用期时间的确定主要依据的是合同期限的长短。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我院的实际情况也是这样,一般的合同期限都是一年以上三年以内。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下浮一定额度的约定也符合《劳动合同法》二十条不低于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在试用期期间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试用期期间,只有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之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时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都不可以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合同期限的约定
我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情况下都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对于08年1月1日之后新引进的人才,应合理确定合同期限。在该合同期限之内,单位对其进行考核,如果综合考评不合格或是不理想,合同期满后坚决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当然,单位会为此而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确立依据是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及本人解除、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即每满一年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为半个月工资)。如继续与之续订合同的话,续订合同期满后,单位就会丧失不与之续订合同的主动权,那么单位必须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将处于被动地位。
4、工作时间的约定
根据相关规章规定{劳部发(20xx)503号文},工作时间分三种工作制,即标准工作制、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在一般企事业单位都实行标准工作制。该规章第五条对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单位有一定约定。如果对我院部分行政管理岗位的职工实行综合工作制的话,尚需取得劳动行政部门对实行该工作制的同意,并取得相关批件。
5、违约金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只有在“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两种情况下方可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对于新签订的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况的工作人员,不再约定违约金。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可能会将在机电工程系的实验室、研发中心、实习工厂工作的部分专业人员输送到外地进行专项培训,对这部门人员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并签订有关培训协议。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且在该法实施之后继续存续的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理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的立法倾向,属无效条款。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单位两份,劳动者一份。劳动者本人在领取合同书时,需有本人签字,以视为送达。未送达者,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两次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没有法律规定的九种情形(见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在第三次签订时,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本人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本人几乎不会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提出,应使其出具书面申请,单位保留其材料,为避免以后出现纠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我院xx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部分劳动合同在今年7月份到期,明年也将有一部分人员的(主要是xx年接收的在系部承担教学任务的研究生)合同到期。经考查了解后,单位如果同意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该同志已在学院工作一定时间,工作表现好、工作能力强、人品较好),在续订时,合同期限的约定最好能长一些。因为这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单位还可以在续订后的合同期限内对这部分同志进行充分的考察和了解,然后决定在续订合同期满后是否与之继续签订合同。
如果考核结果不满意,那就可以和08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一样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订。经了解后,如果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部分职工不很满意,因各方面原因不便于在合同到期之时解除合同,那么可以与之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以观后效。
合同到期后,如部门负责人不能实际确定具体人员的去向,应制做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应明确在什么时间之前去人事处办理续订合同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不同意续订合同,单位也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对于劳动者来说,只需提前三十天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况之一的(与单位关联比较大的主要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单位来说,以下情况可以解除: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若单位向劳动者提出,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拘留、监视居住、逮捕、劳动教养除外)。解除时,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
(4)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本条不适用于我院实际情况。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另外,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还包括: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该规定,在今年合同到期人员当中,单位不同意与之续签的部分人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应依法送达,送达方式有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未经邮寄送达,直接公告送达,该送达无效。
六、档案和社会保险的转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法律并没有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调入档案,对于学院非主要工作岗位尤其是户口不再本地的员工,不宜调入本人档案。不调入本人人事档案,不属于劳动争议,#431132
知识培训的心得体会篇3
为了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增强园内教师消防安全意识,本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自救防范能力,做到在发生火警火灾时,能临危不乱,正确使用灭火器,确保幼儿的生命安全,我园对全园教师进行了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园内安排了消防队的专职消防员对全体教师从如何报警、火灾的预防、火场自救及逃生等消防安全基本常识进行了讲解
教官在给我们讲解怎么操作灭火器,讲解了初期火灾的扑救和火场逃生的基本方法,同时强调了用火、用电、用煤气的安全,强调火灾三分钟自救,3—7分钟火灭不掉马上逃生,当中还讲了逃生救命的四大法宝:1、灭火器2、防毒面具3、手电筒4、逃生绳。并特别强调尽量采用专业灭火器,它的使用方法:1、摇罐子、2、拔销子、3、握管子、4、压把子。并向我们推介了一些实用型的消防家用工具,如:手电筒、自动灭火器等。
此次培训,谢教官通过引用大量实际生活中的真实案例和具体的数字告诉我们由于缺乏消防安全知识而引发的.事故,并通过理论讲解和典型案例剖析相结合的方式,特别从居家、行车等日常生活细节入手,就消防日常检查、消防火灾的应急和预防、疏散逃生的基本常识、消防设备如何使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为全体教师上了一堂别开生面的消防安全常识课。
安全教育也是一个长期、连续的过程。幼儿园的孩子年龄小,自我保护意识差,每次活动前的安全教育都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在幼儿原有认识的基础上,应适时、及时地提醒幼儿,让幼儿巩固已有的知识并获得更深层次的认识。让安全意识逐渐在幼儿心里扎根。
这次消防安全学习强化了园内教师的安全意识,使抽象的消防安全变成了具体的操作实践,使全园教师基本了解了灾害发生时的应对措施,掌握补救初期火灾的知识和技巧,大大增强了园内教师的安全意识与自我保护自救技能,也切实加强了幼儿园的安全教育工作,为创建平安和谐的幼儿园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知识培训的心得体会篇4
感谢胶州市急救中心工作人员来我厂为我司员工进行培训,主要内容涉及到急救现场处理的要点、包扎伤口要点、一氧化碳中毒急救要点以及现场急救安全常识,现就培训相关认识、体会总结如下:
一、掌握急救知识的必要性。
当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的开展人员急救是事故应急处理首先要做的,是挽救生命、减少损失的首要任务,如果不能及时的开展现场急救,很有可能导致本可以避免的人员伤亡发生。
二、正确的现场急救至关重要。
通过培训,我们认识到对于事故发生后现场急救而言,正确的开展急救至关重要,因为急救是一门相对而言较为专业的知识,需要掌握一些基本的医疗卫生知识,如果不能正确的掌握相关急救知识,或在急救过程中实施不当,可能导致人员急救无效或伤势加重,甚至导致人员伤亡,因此正确的开展急救至关重要。
三、急救的及时性直接关系急救效果。
当事故发生后是否能够在第一时间内开展急救,直接关系急救是否能够成功,人员生命是否能够挽救,因此当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能对受伤人员开展现场急救,并且及时联系专业急救人员前来支援,在专业急救人员未到之前,现场人员不应放弃急救。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们更有必要懂得急救,在身边一切都来不及预料,也许某天你可以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为病人延长寿命,给他们的生命再创一次机会,同时也可以将自己的懂的急救知识教给身边的人,让急救知识得到传播、普及,给每个人多一次再生的机会!
知识培训的心得体会篇5
11月9日我们参加了双峰县红十字会组织的救护员教育培训活动,我们主要学习了“红十字会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培训”方面的很多有用的知识和技能。
在这次活动中红十字会应急救护教育培训中心的老师先给我们做了理论知识的讲解,她以简单易懂的语言向我们详细讲解了心肺复苏、人工呼吸等常见急症、意外伤害的救护原理及技术手段,同时介绍了急救的原则、目的、程序、自我保护等诸多方面的.理论知识。与生命赛跑我们需要勇气和智慧。只有正确地把握救护时间,我们才能赢得更多宝贵的生命!
为更好地掌握所学知识,我们还跟随红十字会的老师们在进行了现场模拟演练心肺复苏。
关于这次急救培训,我感受到了培训的重要性,原本以为很容易的事情在实际操作起来就会手忙脚乱,看起来很容易,但我们进行实际操作的时候总会忘记很多要点。最后,通过努力学习,我们大家都学会了初级急救技能,顺利通过了老师的考核。
本次培训对我们来说是一次很好的机会,它让我们对紧急救护有了一定的了解,更让我们对医生充满了敬佩。紧急救护就是与时间赛跑,短短的几分钟却决定了一个生命的消失与否。而我们绝不能放弃这微小的机会。
感谢教育局和永丰中心学校提供这样的培训机会,这一天我学到的不仅是星点的救护知识,更让我认识到了————生命的脆弱和庄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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