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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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为社会中的一员,申请书想必大家一定都接触到过,随着环境的改革,朋友们利用到申请书的场所越来越多了,以下是就职范文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通用6篇,供大家参考。

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通用6篇

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篇1

申请人:张xx,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下关镇嘉士伯大道xx号xx栋三单元3楼1号,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0872xxxx。

被申请人:杨xx,女,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办事处xx177号,身份证号530111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8xxxxxxxxxx。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xx)xxx号《裁决书》第一项,解除双方于 20xx年12月26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解除相关不动产抵押登记。

2、请求依法强制执行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xx)xxx号《裁决书》第三项,强制被申请人杨xx向申请人支付本案仲裁费32465.00元。

3、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昆明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并于20xx年10月xx日作出昆仲裁(20xx)xxx号《裁决书》,裁决解除双方于20xx年12月26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本案仲裁费32465.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现昆仲裁(20xx)xxx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至今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及2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7号)第29条之规定,申请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杨xx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

此 呈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篇2

申请人认为北林区人民法院(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属于错判。但此为再审解决的问题。申请人(xxx)就本案所谓权利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终止执行意见:

一、上诉期间达成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在程序与实体上表明原告(xxx)失去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申请人(xxx)不服北林区人民法院(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因双方达成协议,其协议内容为“原告与被告建筑合同纠纷一案,现经原告人xxx与被告xxx协商,上诉人撤诉,原告人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共同遵照履行要不回来,xxx可继续上诉。”该协议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上诉人xxx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xx)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

1、双方达成的协议真实有效。

该协议产生不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其产生的时间、地点的特殊性,决定其真实、合法、有效。业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

该协议产生的时间是上诉期间,其地点是在中级人民法院。并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合法有效。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应撤诉。”反过来讲,准予撤诉就是没有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确定为合法有效。

2、民事诉讼是公权利介入私权利,评价私权利的过程。

其在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如权利人主张此权利,义务人就必须履行此权利,否则公权力介入将强制执行。但如权利人放弃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人则不须履行,如判决后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有效期间内没有申请法院执行或明确告知不申请执行,放弃此项权利,此案就此了结,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则,不可能在没有申请人的申请的情况下强制执行。

本案虽然一审判决确定了权利人的权益,但双方已在上诉时达成“上诉人(xxx)撤诉,原告(xxx)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协议。协议确定了原告人(xxx)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是原告人(xxx)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放弃(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对其赋予的权利。申请人(xxx)既然放弃了申请的权利,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就不能再接受其申请,从而起动强制执行程序。

3、民法从法理上说是私法,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益。

现在上诉阶段原告人xxx与被告xxx协商,“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人xxx这一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被告xxx法院确定的权利的`一种变更处分。处分的结果是不再向被告xxx主张权利,而向实际欠款人张勇主张权利。这一改变是实体上改变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从而免除了被告人责任。人民法院在被告人责任由原告免除后,不是义务主体情况下,不能强制执行被告人(xxx)。

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协议的审查认定真实、合法、有效。使一审法院执行局接受执行申请失去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六)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依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允许撤诉行为不是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该协议标的所指向的就是原告人(xxx)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审查准许撤回上诉的行为时,对一审判决效力和不执行一审判决目的是否正当性必须进行审查。该协议是不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且协议不存在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撤回上诉没有违背当事人的处分权力,因此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时确认了双方在上诉期间达成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就是说原告人(xxx)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是经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其中级人民法院的确认可以认为是对原法律文书的撤销,也可认为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反之,如果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对协议的内容“原告人(xxx)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的审查,不是对一审的撤销或对执行终结的认可,那么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就是错误的,中级法院就不能准许撤诉,只能继续审理或调解。

综上: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xx)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权利人不能申请执行。原告(xxx)与申请人(xxx)签定的协议,原告(xxx)放弃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本案应当终止执行。

此致

北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9月7日

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篇3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行决字[ ]第 号《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受处罚人_______拒不履行________________的处罚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__________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有关材料___份。

教育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年___月____日作出的行决字[ ]第 号《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申请人________拒不履行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处罚决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篇4

申请人:曹x,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c县_镇d村七组。

委托代理人:x律师事务所律师骆名贵,程凌。

被申请人:伍x,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_县_镇_路35号。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20xx)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_省_县人民法院(20xx)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申请人应于20xx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50000元。该调解已于20xx年7月9日作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20xx)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均一致同意并签名捺印,该一审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调解规定的偿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调解所规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曹x

20x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篇5

申请执行人:依玛士(上海)标码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6号天建大厦1015-1016室

负责人:屈晶

职务:经理

电话:xxx

被执行人:北京绿顿乳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宏大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陶友谊

职务: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顺义人民法院二oo七年九月三日作出的(20xx)顺民初字第6797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20xx)顺民初字第6797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依玛士(上海)

标码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篇6

申请人:__________,性别_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性别_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申请请求: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_____元;

2、依法强制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案件受理费、鉴定费__________元;

3、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直至被申请人履行完毕为止;

4、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的依据:

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已经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该判决书的内容且已超过履行期限。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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