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会认为写申请书是一件比较麻烦的事情,申请书一定要准确表明个人的观念,以下是就职范文网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青储补偿申请书6篇,供大家参考。
青储补偿申请书篇1
一、劳动法关于离职补偿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二、哪些情况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离职赔偿金如何计算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青储补偿申请书篇2
申请目地:
1、依照国家政策返还我基本农田经营权;
2、补给我应该得到而至今未得到的补偿款;
事实及理由:
我耕种的基本农田位于民权县城东4公里左右310国道北侧,是有承包证书的,距以前城关镇立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子200多米。在20xx年春,小麦已抽穗,丰收在望,有一个月左右就能收获,这块地被武校校长张胜利看中,当时我不同意卖。苗海洋就雇来推土机趁深夜给我推毁,十多亩小麦化为乌有。
青苗一分也不予赔偿。万般无奈,只有量了地,在地西边有个生产沟,也没能给我量,但四馆用地其中有条小柏油路,路两旁路沟都给各农户丈量了。最近又征地,在我这块地西边,也是相邻这条生产沟,就给农户量了。作为城关镇工作人员不一视同仁,因人而异,量地人员和村委人员是否在量地上跟他们自己钱款上有一定的经济关联吗?而导致如此。
还有这个不足百名学生的个体武校,占基本农田百余亩,当时立马推毁不久就能收获的小麦百余亩到现在迟迟不见施工,拉个围栏,闲置在哪里已快满三年,荒草1人多深(有照片为证),建武校是假,围地占地才是真。农民却无地可种,就拿我个人事说吧。我妻子体质瘦弱,干活无人用,仅靠我一人干个短工一天挣个30—50元免强度日,一年到头只有过春节时才能吃上点肉,政府虽有救济,但那是为有人有势的人家准备的。轮不上我。征地后2—3年不建设是不是按国政策由当地政府收回。我的土地我还可以耕种吗?农民没了土地的日子真不好过,恳请上级领导理解一个农民对土地的渴求吧!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宋汉友
20xx年9月24日
青储补偿申请书篇3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调解请求:
按规定足额发放申请人产假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1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年月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一职,月薪6000元。工作一直至今,今年月,申请人因怀孕待产获批三个月的产假,但申请人产假只休了二个月就被被申请人要求去上班。因此实际只休产假2个月。
被申请人虽为申请人购买了部分社会保险,但并未购买生育保险。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的待遇由被申请人负担。产假后,申请人一直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但被申请人一直不予答复。直至今年10月9日才收到人事部经理口头通知。通知说工厂所有产假均只发两个月工资,而且工资标准是月薪1130元。这明显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1、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女职工产假在90天以上。而被申请人规定只发两个月的工资。2、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被申请人故意规避本条“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的规定,一律按东莞市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30为基数是明显违法的。按本人每月工资6000元计算,生育津贴远远低于本人工资标准,因此被申请人应按6000元的标准支付。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和谐的劳动关系,特向贵委提出调解申请,请依法调解。
青储补偿申请书篇4
本人___,现因家庭经济困难,特向支队申请生活困难补助。
我出生在一个十分普通的农村家庭,父亲是一名下岗工人,母亲常年体弱无业,家庭的收入来源非常有限,主要依靠我个人工资收入维持全家生计,并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家庭经济状况长期堪忧。家中原有的唯一的住房被父亲所在公司宣告破产后于20__年收回,家中二老长期过着居无定所的日子。由于大环境的影响,房屋租赁价格水涨船高,父母为了减轻我的经济负担,就租住简陋、便宜住房。今年年初,母亲身体状况欠佳,到医院检查后发现患有冠心病和高血压。大半年来,母亲的医疗费用加上定期检查费用开支十分巨大,使得原本拮据的经济状况更加捉襟见肘。
我本不愿给单位添麻烦,但各类巨大的开支已使家庭生活费用入不敷出,父母基本生活都难以为继。身为家中独子,我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在最困难的时期,我想到了部队这个温暖的大家庭,希望能得到单位的关怀,成功申请到生活困难补助,以此减轻家里的一点经济负担。我会更加勤勉工作,以回报单位。
特此申请,望领导核查批准。
此致
敬礼!
生活困难补助申请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青储补偿申请书篇5
我是xx市xx镇刘家村委翁屋社9巷9号村民翁xx。男,现年76岁,于1934出生。本人现居住的房屋是上世纪解放前修建的老式泥砖木结构的瓦房,是父母亲留下的遗产。面积约30平方米,自建房至今已有80多年房龄。
由于房屋年久失修,屋顶上的瓦片经常出现漏水现象,目前已经摇摇欲坠,险象环生,危及生命安全,经过长期的简单加固和修理现在暂时可以居住。但是前几年的风雨自然灾害影响,损坏程度更加严重,剩余的墙体自身经历许多个春秋,现已百孔千疮,岌岌可危,已存在安全隐患,不再适合住人。因此,该自危房改造逼在眉睫,刻不容缓。
但作为一名农民的我,加上年事已高欠缺生产劳动力,又没有经济来源,只能依靠生产队的集体收益每年收入几佰元来解决朝不保夕的生活。如今我的住房已经成为危房,逼于无奈只能暂时居住,我都知道如果把住房改造一下就可以住得较为安心,不必每天过着担惊受怕的日子,可是由于家里真的十分贫困,自己又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实在拿不出多余的钱来改造危房,所以暂时无法重新建房。
现欣闻上级政府部门及有关领导时刻关心我们老百姓的生活和人生安全,先后出台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农村危破房改造的惠民政策,为了让自己住得安心,所以恳请政府有关部门核查房屋的险情,将我户纳入危房改造项目,以便能得到危房的经济救助之后可以尽快拆除重建为盼。有了这些补助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本人目前的住房问题。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青储补偿申请书篇6
xx公司人事行政办公室:
因公司搬迁至xxx地,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公司与我们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公司依法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特此申请
望予解决
年 月 日
附经济补偿表如下:
因《劳动合同法》自20xx年1月1日执行,经济补偿年限最早从20xx年1月1日算起
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表
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包括所有货币形式的工资含保险金个人所交部分。
合同不到期解除劳动合同及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因单位原因)均要给予劳动补偿金。
附《劳动合同法》部分章节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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